加強各機關網通設備及IoT設備對外連結之資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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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資訊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9-08 0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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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數位發展部115年9月1日數授資通字第1152000274號函暨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11條第2項及附表十規定辦理辦理。 |
| 二、 |
為降低機關(構)網通設備及IoT設備因管理介面直接開放網際網路存取,或存在未修補之已知漏洞,而遭駭侵利用作為入侵管道之風險,爰請各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以強化整體資安防護: |
| (一) |
全面盤點對外IP位址、網域名稱及開放之通訊埠與服務,建立前揭資產清冊並指定管理權責;盤點範圍應涵蓋網通設備(如路由器、防火牆、VPN設備等)及IoT設備(如網路攝影機、網路儲存設備、印表機、環境監控設備、門禁系統、差勤設備等),並應自網際網路側檢視自身對外可見情形,確認無非預期暴露之設備或服務。 |
| (二) |
網通及IoT設備之管理介面(例如Web管理頁面、SSH、Telnet、RDP、SNMP等)不得直接開放網際網路存取;確有遠端管理需求者,應透過VPN或零信任網路存取等安全機制連線,並以存取控制清單限制可連線來源;採用之VPN設備本身亦應納入本函各項檢視範圍。 |
| (三) |
應落實最小開放原則,關閉不必要之服務及通訊埠;對於必須開放之服務,應停用已知不安全或未加密之通訊協定(如Telnet、FTP、SNMP v1/v2c等),並改採用加密安全方案(如SSH、SFTP、SNMPv3等)。 |
| (四) |
定期執行設備韌體及安全更新,並訂定漏洞修補時程,優先處理已遭實際利用之漏洞;已終止支援、無法取得安全更新之設備,不應繼續作為對外連線設備使用,應訂定汰換期程。 |
| (五) |
變更設備出廠預設帳號密碼並設定高強度密碼;管理帳號建議啟用多因子驗證,並移除或停用不必要之帳號。 |
| (六) |
IoT設備原則置於獨立網段,與核心業務系統及機敏資料網段隔離,並限制其對外連線行為。 |
| (七) |
定期檢視前述各項措施之有效性(含新增設備是否納管),保存對外連線紀錄至少半年,並就異常連線建立告警機制。 |
| (八) |
採購網通及IoT設備時,應將資安要求(如設備具備安全更新機制及可停用遠端連線功能等)納入採購規範;若屬小額採購等無規範書之情形,採購人員應依上述原則進行選購評估。 |
| (九) |
前開設備不得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包括大陸(含香港及澳門)之廠牌;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且無替代方案,應報經數位發展部核定。 |
| 三、 |
上開事項及委外活動網站網域管理情形續將列入行政院資通安全稽核之稽核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