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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業經交通部會銜內政部 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以交運字第11350135001號、台內警字第113087358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10月1日施 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各1份,惠請全校親師生共同參閱。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生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4-10-15 08:14:14 點閱: 871 (275.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說明:

  • 依據本府113年10月7日府交工通字第1130381417號函辦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因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經總統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為配合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有關行人優先區規定,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1. 增訂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遵守之行駛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2. 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之通行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

  1. 配合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正條文,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穿越道路時,得不受部分穿越方式之限制。

(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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