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8-10 08:21:10 點閱:63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32條規定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二、補助對象:
(一) 低收入戶之子女(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二)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 不含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四) 若同時具備二項身分者(例:有低收入戶之子女資格同時具身心障礙學生資格),請擇優請領,不可重覆申請。
三、審核下列文件:
(一) 低收入戶之子女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及「戶口名簿」。
(二)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證明:「家長身心障礙證明」及「戶口名簿」。
四、本案為全額補助家長負擔之審定本及非審定本「教科書費」,不包含參考書等補充教材或特教生之學習輔具。為避免資源浪費,本補助案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相關補助。